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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 Stablecoin Rules# 香港的新穩定幣許可和監管制度。
2025年5月21日,香港立法會通過了《穩定幣條例》,建立了香港穩定幣的發行、提供和營銷的監管制度。該條例將於2025年8月1日生效。
穩定幣條例的範圍 (條例)
穩定幣通常被理解爲旨在保持相對於指定資產或一組資產(如法定貨幣或商品)穩定價值的加密資產。
根據條例,“穩定幣”被定義爲一種資產,具體如下:
作爲一種帳戶單位或經濟價值的儲存;
旨在作爲支付商品或服務、清償債務或投資的交換媒介;
可以以電子方式轉移、存儲或交易;
在分布式帳本或類似信息存儲庫上操作。
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之前的指示,該條例適用於旨在僅以法定貨幣爲參考保持穩定價值的穩定幣(法定貨幣參考穩定幣或FRS)
該條例規定:
在香港的FRS發行人,以及在香港以外發行與港元掛鉤的FRS的發行人,必須獲得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許可。
只有獲得許可的實體才能在香港提供FRS或積極向香港公衆營銷它們。此外,只有由HKMA許可的發行者發行的FRS才能提供給零售投資者。爲了避免監管體系的重疊,穩定幣許可制度的範圍排除了某些已經受到監管的金融工具。這些包括:
根據《銀行條例》監管的代幣化存款,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監管的證券或期貨合約,
存儲價值設施中的浮動 (SVF) 和根據支付系統及存儲價值設施條例的 SVF 存款,
中央銀行或政府發行的穩定幣,以及
“有限用途數字代幣”如忠誠度/獎勵積分或由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條例監管的遊戲內代幣。
穩定幣發行者適用的主要許可要求:
在香港發行(a) FRS或在香港以外發行(b)港元掛鉤的FRS的發行人必須獲得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許可。積極向香港公衆營銷FRS發行的實體也需要獲得許可。
許可證持有人需滿足以下最低要求:
公司註冊和企業結構:許可方必須是香港註冊的公司,或者是在海外註冊的授權機構,且其主要營業地點位於香港。
充足的財務資源:最低實繳股本不少於2500萬港元,除非許可證持有者爲授權機構。
儲備資產管理:FRS 必須完全由高質量、流動性強的儲備資產支持,並具有最低的投資風險。指定的儲備資產池的市場價值必須至少等於流通中總 FRS 的面值,並與持牌人持有的其他儲備分開。由於這些儲備資產管理要求,不允許算法性、未擔保的穩定幣。
贖回權:FRS持有者必須能夠在沒有不合理條件或費用的情況下,以面值贖回他們的FRS,並盡快進行。
禁止支付利息的FRS:許可證持有者不得根據(a)持有FRS的時間長度;(b)FRS的面值;(c)FRS的市場價值支付FRS持有者任何利息或回報。
謹慎的風險管理和合規措施:許可證持有者應根據其穩定幣活動的規模和復雜性實施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例如數據安全控制、欺詐緩解和操作應急措施)。
信息披露要求:持牌人需公開披露他們發行的穩定幣的關鍵信息,包括贖回機制、權利、條款和條件,通過白皮書和網站進行披露。
報告:審計結果和任何違規行爲必須及時報告給香港金融管理局。
FRS分銷商的關鍵要求
該條例進一步規定,只有允許的提議者才能在香港提供以法幣爲參考的穩定幣。
如果一個人在商業過程中向另一個人提供關於FRS的條款、渠道和方式的充分信息,以使該人能夠決定是否獲取FRS,則該人提供了FRS。這個定義足夠廣泛,可以涵蓋FRS的一級和二級交易。
允許的報價者有:
香港金融管理局許可的FRS發行人;
SFC許可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SFC許可的公司被授權進行類型1 (證券)的監管活動;以及
授權機構 (即,銀行)。
此外,由未獲許可的發行人發行的FRS ((例如,非港元FRS的境外發行人)只能提供給財政司長可能指定的類別的人員,未獲許可的FRS可以向其提供。香港金融管理局在之前的諮詢中表示,這類人員最初將僅包括專業投資者。
雖然這與香港證監會目前的觀點一致,即穩定幣不應由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提供給零售投資者,但這將意味着香港的零售投資者將無法在香港持牌虛擬資產交易所交易許多全球穩定幣,除非發行者在香港獲得牌照。
結論
香港的穩定幣監管制度正值穩定幣活動經歷巨大增長和機構化之際,同時其他司法管轄區也在推出他們自己的監管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國,參議院剛剛以68-30的投票通過了兩黨支持的GENIUS法案,這是一個具有裏程碑意義的穩定幣法案。GENIUS法案設想了一個監管框架,在該框架下,支付穩定幣發行者可以是受保險銀行的子公司、非保險存款機構或信托銀行,或是非銀行機構,並主要在聯邦或州級別進行監管。有關更多細節,請參見我們之前的客戶簡報。
最近世界上最大的穩定幣發行商之一成功上市,這也證明了監管的順風和市場對這一資產類別的有利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