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Crypto Miao 隨着全球加密貨幣市場的快速發展,在香港越來越多的企業和個人以虛擬貨幣作爲收入而取代了傳統的港幣、美元等法幣的使用,提供了更豐富的資產形式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少稅務挑戰。隨着政府加強對加密貨幣的稅務監管,了解如何妥善處理與稅務相關的問題,已經成爲相關企業的必修課。 監管情況 香港尚未制定專門針對加密資產的獨立監管框架,但自 2017 年起,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開始監管“證券型”代幣的生態系統。這包括對交易平台、“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經理和基金的牌照要求,旨在確保符合現有證券和期貨條例(SFO)的規定。此外,現有法律涵蓋洗錢、恐怖主義融資、欺詐和網路犯罪,無論是否涉及“虛擬商品”,體現了監管的廣泛適用性。 稅務政策 虛擬資產的稅務行爲受香港稅務局 2020 年頒布的《利得稅——數字經濟、電子商務及數字資產》(下稱 DIPN 39)指引監管。自 2022 年以來,區塊鏈相關業務增長 250%,香港被視爲 2025 年全球加密貨幣業務增長最快的地區之一。 加密貨幣收入 1 對於個人而言: DIPN39 中規定:員工,特別是在數字資產相關行業工作的員工,可能會以加密貨幣形式獲得報酬(如工資)。即使報酬以加密貨幣支付,適用於勞動收入的薪俸稅處理保持不變。員工需申報的勞動收入金額應爲加密貨幣在收到時的市場價值。 因此,個人因以加密貨幣形式獲得的報酬(如工資)的市場價值申報爲薪俸稅應稅收入。這適用於所有員工,尤其在數字資產行業常見。此規定確保加密貨幣報酬的稅務處理與傳統工資一致,體現香港稅務局對數字經濟適應的靈活性。 2 對於公司而言: DIPN39 中規定:從事商業活動的人可能出於各種目的使用加密貨幣進行交易。例如,該人可能接受客戶以加密貨幣支付,或使用加密貨幣購買商品。以交易日加密貨幣的市場價值應反映銷售和購買的金額。 因此,在香港的公司因商業活動收到加密貨幣支付,或者在經營活動中收到新的加密貨幣,均需按照交易日的市場價值折算爲港元,計入公司的應稅收入。 虛擬貨幣基金稅務政策 首先,確定香港基金是否需要繳稅取決於是否符合統一基金豁免(UFE)制度。統一基金免稅(UFE)制度通過《2019 年稅務(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修訂)條例》於 2019 年 4 月 1 日引入,旨在爲所有在香港運營的合資格基金提供統一的利得稅豁免待遇,無論其是否爲本地註冊,均須滿足《稅務條例》規定的基金定義和交易要求。 符合 UFE 的條件包括: 1.基金符合稅務豁免的定義; 2.應評稅利潤來自合格交易(附帶交易小於 5%); 3.合格交易在香港由指定人士執行或安排,或基金爲合格投資基金。 其中,基金的應稅利潤需來自“合格交易”,包括:證券交易、私人公司股份、期貨合約、外匯合約、存款(不包括放貸)、交易所交易商品、外幣、場外衍生品等。 而虛擬貨幣基金在交易過程中,很可能會持有除證券型代幣以外的其他代幣,比如實用代幣(平台代幣)或支付代幣(穩定幣),並不符合統一基金豁免制度(UFE)的豁免資格。 如果基金不符合統一基金免稅(UFE)條件,可能仍可通過離岸基金免稅(OFE)制度獲得免稅待遇,但需滿足 OFE 的具體條件。如果基金既不符合 UFE 也不符合 OFE,其營業利潤可能會需繳利得稅。 營業利潤的認定 認定爲經營收入 利潤被認定爲經營收入,其營業利潤利得稅適用企業利得稅(16.5% 或兩級稅率)或個人利得稅(累進稅率 2%-17% 或 15% 標準稅率)。 如加密貨幣基金在香港設有投資顧問、基金管理服務,並有權執行交易,則該部分的顧問費、手續費、管理費收入被認定爲在香港開展商業業務的收入,應就其源自香港的利潤繳納利得稅。 並且在 DIPN39 中規定,某些事件(如空投和區塊鏈分叉)可能產生新的加密貨幣,若這些新加密貨幣是在加密貨幣業務過程中獲得的,則被視爲業務收入,需納稅。若空投是作爲商業活動的一部分(如通過加密貨幣交易平台或作爲業務推廣),則需按市場價值計入商業收入。 並且在香港,對從事經營(如交易、兌換、挖礦)的利潤,也需要按經營收入繳納利得稅。 認定爲資本利得 由於香港的資本利得稅的特殊性,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在香港處置資本資產(如股票、物業、債券等)所獲得的利潤,通常免於納稅。 根據香港稅務局 DIPN 39 中提到數字資產的稅務處理,對於長期持有加密貨幣作爲投資行爲,其資本利得稅免稅。這意味着若基金交易數字資產可能被視爲資產處置,產生的資本利得通常不需納稅。因此,重要的是要如何確認數字資產的合法持有和受益持有身分(利潤的歸屬);交易的性質(例如,是否屬於數字資產的交易還是借貸);以及預期交易是否符合與客戶和交易對手的合同安排(合同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的交易或投資部門的加密貨幣交易行爲,也需要區分其交易的目的性。如果公司頻繁交易虛擬貨幣或將其作爲獲取商業報酬的一部分,則其利潤被視爲商業收入則可能需繳稅。 加密貨幣計稅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在計算香港的加密貨幣利潤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1. 計稅基礎 加密貨幣的購買價格或獲得價格加上任何已支付的費用或佣金,構成計算盈利或損失的計稅基礎。 2. 市場公允價值 市場公允價值是指加密貨幣在交易時在公開市場上的出售價格。該價格通常參考信譽良好的加密貨幣交易所或區塊鏈預言機(Oracle)來確定貨幣價格。 3. 持有時間 購買和出售加密貨幣的時間至關重要,決定持有資產的時間長度,從而影響業務實質,進而影響適用的稅率。考慮因素包括交易頻率、持有期限、持有比例等。例如,公司頻繁交易虛擬貨幣將被視爲商業收入,需申報利得稅;如長期持有一般會認定爲投資,則資本利得不需納稅。 4. 合同安排 基金的交易或投資部門的加密貨幣交易行爲需要注意如何規劃業務活動,以及持有的加密貨幣是自有資金持有還是爲他人持有的,預期交易是否符合與客戶和交易對手的合同安排(合同的目的)。 5. 成本扣除 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某些費用,例如交易費用或錢包存儲費用,可以從收益中扣除。 6. 保存記錄 保留所有加密貨幣交易的詳細記錄,香港稅務機關可能會要求提供證明文件。應按照《稅務條例》第 51C 條保留加密貨幣交易的完整記錄。 隨着香港加密貨幣市場的持續發展和成熟,未來的監管環境預計將更加完善和嚴格。對於從事虛擬貨幣收入及加密基金相關活動的個人和企業而言,合規與前瞻性的稅務管理不僅是應對監管挑戰的必要手段,更是把握數字經濟機遇的核心競爭力。
香港虛擬貨幣收入與加密基金稅務指南
撰文:Crypto Miao
隨着全球加密貨幣市場的快速發展,在香港越來越多的企業和個人以虛擬貨幣作爲收入而取代了傳統的港幣、美元等法幣的使用,提供了更豐富的資產形式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少稅務挑戰。隨着政府加強對加密貨幣的稅務監管,了解如何妥善處理與稅務相關的問題,已經成爲相關企業的必修課。
監管情況
香港尚未制定專門針對加密資產的獨立監管框架,但自 2017 年起,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開始監管“證券型”代幣的生態系統。這包括對交易平台、“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經理和基金的牌照要求,旨在確保符合現有證券和期貨條例(SFO)的規定。此外,現有法律涵蓋洗錢、恐怖主義融資、欺詐和網路犯罪,無論是否涉及“虛擬商品”,體現了監管的廣泛適用性。
稅務政策
虛擬資產的稅務行爲受香港稅務局 2020 年頒布的《利得稅——數字經濟、電子商務及數字資產》(下稱 DIPN 39)指引監管。自 2022 年以來,區塊鏈相關業務增長 250%,香港被視爲 2025 年全球加密貨幣業務增長最快的地區之一。
加密貨幣收入
1 對於個人而言:
DIPN39 中規定:員工,特別是在數字資產相關行業工作的員工,可能會以加密貨幣形式獲得報酬(如工資)。即使報酬以加密貨幣支付,適用於勞動收入的薪俸稅處理保持不變。員工需申報的勞動收入金額應爲加密貨幣在收到時的市場價值。
因此,個人因以加密貨幣形式獲得的報酬(如工資)的市場價值申報爲薪俸稅應稅收入。這適用於所有員工,尤其在數字資產行業常見。此規定確保加密貨幣報酬的稅務處理與傳統工資一致,體現香港稅務局對數字經濟適應的靈活性。
2 對於公司而言:
DIPN39 中規定:從事商業活動的人可能出於各種目的使用加密貨幣進行交易。例如,該人可能接受客戶以加密貨幣支付,或使用加密貨幣購買商品。以交易日加密貨幣的市場價值應反映銷售和購買的金額。
因此,在香港的公司因商業活動收到加密貨幣支付,或者在經營活動中收到新的加密貨幣,均需按照交易日的市場價值折算爲港元,計入公司的應稅收入。
虛擬貨幣基金稅務政策
首先,確定香港基金是否需要繳稅取決於是否符合統一基金豁免(UFE)制度。統一基金免稅(UFE)制度通過《2019 年稅務(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修訂)條例》於 2019 年 4 月 1 日引入,旨在爲所有在香港運營的合資格基金提供統一的利得稅豁免待遇,無論其是否爲本地註冊,均須滿足《稅務條例》規定的基金定義和交易要求。
符合 UFE 的條件包括:
1.基金符合稅務豁免的定義;
2.應評稅利潤來自合格交易(附帶交易小於 5%);
3.合格交易在香港由指定人士執行或安排,或基金爲合格投資基金。
其中,基金的應稅利潤需來自“合格交易”,包括:證券交易、私人公司股份、期貨合約、外匯合約、存款(不包括放貸)、交易所交易商品、外幣、場外衍生品等。
而虛擬貨幣基金在交易過程中,很可能會持有除證券型代幣以外的其他代幣,比如實用代幣(平台代幣)或支付代幣(穩定幣),並不符合統一基金豁免制度(UFE)的豁免資格。
如果基金不符合統一基金免稅(UFE)條件,可能仍可通過離岸基金免稅(OFE)制度獲得免稅待遇,但需滿足 OFE 的具體條件。如果基金既不符合 UFE 也不符合 OFE,其營業利潤可能會需繳利得稅。
營業利潤的認定
認定爲經營收入
利潤被認定爲經營收入,其營業利潤利得稅適用企業利得稅(16.5% 或兩級稅率)或個人利得稅(累進稅率 2%-17% 或 15% 標準稅率)。
如加密貨幣基金在香港設有投資顧問、基金管理服務,並有權執行交易,則該部分的顧問費、手續費、管理費收入被認定爲在香港開展商業業務的收入,應就其源自香港的利潤繳納利得稅。
並且在 DIPN39 中規定,某些事件(如空投和區塊鏈分叉)可能產生新的加密貨幣,若這些新加密貨幣是在加密貨幣業務過程中獲得的,則被視爲業務收入,需納稅。若空投是作爲商業活動的一部分(如通過加密貨幣交易平台或作爲業務推廣),則需按市場價值計入商業收入。
並且在香港,對從事經營(如交易、兌換、挖礦)的利潤,也需要按經營收入繳納利得稅。
認定爲資本利得
由於香港的資本利得稅的特殊性,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在香港處置資本資產(如股票、物業、債券等)所獲得的利潤,通常免於納稅。
根據香港稅務局 DIPN 39 中提到數字資產的稅務處理,對於長期持有加密貨幣作爲投資行爲,其資本利得稅免稅。這意味着若基金交易數字資產可能被視爲資產處置,產生的資本利得通常不需納稅。因此,重要的是要如何確認數字資產的合法持有和受益持有身分(利潤的歸屬);交易的性質(例如,是否屬於數字資產的交易還是借貸);以及預期交易是否符合與客戶和交易對手的合同安排(合同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的交易或投資部門的加密貨幣交易行爲,也需要區分其交易的目的性。如果公司頻繁交易虛擬貨幣或將其作爲獲取商業報酬的一部分,則其利潤被視爲商業收入則可能需繳稅。
加密貨幣計稅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在計算香港的加密貨幣利潤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加密貨幣的購買價格或獲得價格加上任何已支付的費用或佣金,構成計算盈利或損失的計稅基礎。
市場公允價值是指加密貨幣在交易時在公開市場上的出售價格。該價格通常參考信譽良好的加密貨幣交易所或區塊鏈預言機(Oracle)來確定貨幣價格。
購買和出售加密貨幣的時間至關重要,決定持有資產的時間長度,從而影響業務實質,進而影響適用的稅率。考慮因素包括交易頻率、持有期限、持有比例等。例如,公司頻繁交易虛擬貨幣將被視爲商業收入,需申報利得稅;如長期持有一般會認定爲投資,則資本利得不需納稅。
基金的交易或投資部門的加密貨幣交易行爲需要注意如何規劃業務活動,以及持有的加密貨幣是自有資金持有還是爲他人持有的,預期交易是否符合與客戶和交易對手的合同安排(合同的目的)。
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某些費用,例如交易費用或錢包存儲費用,可以從收益中扣除。
保留所有加密貨幣交易的詳細記錄,香港稅務機關可能會要求提供證明文件。應按照《稅務條例》第 51C 條保留加密貨幣交易的完整記錄。
隨着香港加密貨幣市場的持續發展和成熟,未來的監管環境預計將更加完善和嚴格。對於從事虛擬貨幣收入及加密基金相關活動的個人和企業而言,合規與前瞻性的稅務管理不僅是應對監管挑戰的必要手段,更是把握數字經濟機遇的核心競爭力。